請加強宣導學生於公開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
發佈者 :
江訓育組長
說明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略以:「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二、邇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學校學生參與自治組織辦理入會面試或活動比賽等,逕於社群平台公告錄取學生之班級及姓名資訊且公告後未於一定期間內刪除等疑義,未注意參與學生之個人資料保密事宜,爰請各位師長加強宣導師生於公開學生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以保障當事人各項權益。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略以:「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二、邇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學校學生參與自治組織辦理入會面試或活動比賽等,逕於社群平台公告錄取學生之班級及姓名資訊且公告後未於一定期間內刪除等疑義,未注意參與學生之個人資料保密事宜,爰請各位師長加強宣導師生於公開學生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以保障當事人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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